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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敲定深港通四大税收问题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转让差价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在转让差价所得税方面,《通知》表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在股息红利所得税方面,《通知》表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在增值税问题方面,《通知》称,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在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通知》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