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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股市交易互联互通 央行规范相关资金流动机制

      为顺利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范相关资金流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通知即日生效。
      通知提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及“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另外,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及“深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及“深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关闭“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及变更“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讯息向央行及中证监备案。